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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管理
发表时间 :2026-10-12    来源:中国矿业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通知明确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及补偿标准。按照要求,露天开采项目需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方可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规模、范围、使用期限,应当严格对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定的分期分区开采方案执行;单个矿权临时用地单批次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累计使用年限不得超出矿业权有效期;确需延期的,须按程序报批。

  针对不同地类,通知细化审批权限。临时用地不涉及林地、草地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仅涉及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规审批;涉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受理,经林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出具审批文件。

  通知强调,要强化矿区生态修复。按照“谁使用、谁修复”原则,采矿权人应当在每个批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生态修复。受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按期修复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修复期限。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到期后必须恢复原有生态功能。鼓励将建设用地及符合条件的未利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条件适宜的优先复垦为耕地。生态修复完成以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为依据,验收通过后,采矿权人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利人,并承担后期管护费用。

  通知提出,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矿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未按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开展修复,或是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行政执法职责已划转的,移交承接执法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矿业报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