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0多年来,有关产煤省区、煤炭企业及相关方面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落实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实施的工作要求,资源开发秩序不断规范,煤炭产能结构持续优化,有力促进了行业高质量发展。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入,需要从源头上统筹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煤炭矿区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增强指导性、可操作性。
此次修订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后章节框架保持不变,共六章,内容分别是:总则、规划编制、规划申报与审批、规划管理与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款由二十四条增加至三十条,更加注重了规划的科学性、制度的约束性和政策的实效性。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一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生态文明建设与能源安全保障,将近年来推进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相关工作实践上升到规章层面,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细化完善规划修编、局部调整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二是按照资源环境总量、发展规划等管理要求,明确矿区内煤矿应在规划确定的产能规模内组织建设生产,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增加产能超出规划确定规模的,应先组织修编或局部调整矿区总体规划并获批或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手续,将生态环境影响控制在规划及规划环评确定的环境承载范围内,同时也避免部分煤矿突破规划后影响其他正常规划建设的煤矿开发。三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有关制度要求,增加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内容,待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办法出台后组织实施,持续强化水资源保护。( 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