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通知》提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规定的范围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了汇交渠道,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通知》要求,规范汇交流程,严格汇交期限,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加强馆藏机构建设,做好地质资料保管,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丰富服务方式,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及时更新汇交信息,推进汇交信息公开,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加强信用监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