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此前分别于1996年和2009年进行部分内容修正),对促进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主要分析了新矿产资源法较上一版(2009年修正版)的主要变化,以及对铁矿行业的影响,为铁矿行业提供参考。
从整体目录来看,新矿产资源法新增了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等相关章节,并取消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章节内容。具体主要变化内容见右表。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从立法目的来看,新矿产资源发新增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矿权人权益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以及改变“发展矿业”目的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体现了新时代对矿业领域的发展要求;也为“矿业用地获取”“矿产资源压覆”等历史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矿产资源法对铁矿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
其一,新矿产资源法对铁矿行业影响最大的变化为,“明确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铁矿作为我国24种战略性矿产之一,可以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其二,新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概念的深化”“矿业权获得方式”“探转采条件”“矿业用地获取”“生态修复要求”“矿产资源压覆问题”等方面的修改、完善,都有利于铁矿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其三,新矿产资源法对包括铁矿在内的所有矿业行业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等。
笔者认为,以新矿产资源法实施为契机,铁矿行业从业者应重视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定矿业投资信心。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还对探转采条件进一步明确,即“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还增加了探矿权保留制度,保障了矿业勘查企业的权益。此外,新矿产资源法也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如改变单一供地方式,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因此,投资者应坚定铁矿资源勘查、开采的信心。
二是用好战略矿产支持政策。新矿产资源法明确“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矿产资源应急体系建设”。铁矿作为我国24种战略性矿产之一,行业内相关企业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利用好国家对战略性矿产的相关支持政策,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三是重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新矿产资源法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修复要求、费用提取等内容,对矿业企业生态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铁矿企业需依法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按要求编制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在矿山建设、生产及闭矿全生命周期内,按方案完成好各阶段的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在生产经营中,提取合适的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相关生态修复工作。
四是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铁矿企业应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在经营中重视科技创新相关投入,对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并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矿山建设,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同时,也要用好国家对矿业领域科技创新的相关支持政策。
五是推动实现矿山高质量发展。新矿产资源法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并对在其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因此,铁矿企业应在提升企业成本竞争力的同时,加强生态建设、文化建设、企地关系建设等工作,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满足国家对矿业行业发展要求。(中国冶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