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申报、评估与核查、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并对省绿色矿山储备库、省名录和全国名录的入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同时,《办法》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内涵、评估机构资格条件,以及评估人员组成、评估技术要求、评估报告编写、档案管理和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从用地用矿、用林用草、财税金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对周边矿山进行整合重组,对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优先保障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指标,优先支持非金属露天开采的绿色矿山通过调整矿区范围或整合实现水平分层开采;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对绿色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需求;对绿色矿山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余绿色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办法》强调,绿色矿山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帮扶绿色矿山申报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绩效引领性企业评价标准后,享受绩效引领性企业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开展银企、证企对接,为绿色矿山信贷、上市做好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符合绿色授信政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绿色矿山的信贷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矿山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境内上市;在行政审批、报告审查、备案等事项办理中,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即报即审、缩短时限,加快绿色矿山相关手续办理。(矿业界)